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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培养宪法意识 人类社会在向前行进中,有的时候遇到的是固化利益的阻扰。
不过,在对以性取向为标准的分类或者以种族为标准的纠偏行动的挑战究竟应该采取何种审查基准的问题上,最高法院固守成见恐怕并不具有说服力。[51]See Erwin Chemerinsky, The Case Against the Supreme Court, New York: Viking, 2014, p.45. [52]同注[43]。
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为,前述限制符合必要性要求,不违宪。[51] 最后,利用统计数据证明存在歧视性意图。此处的基本权利系指,依照第十四修正案而绝对予以保障的权利,如到另一州旅行的权利、投票权、生育权、结婚权,等等。例如,Yick Wo案[43]中旧金山一项法令规定,在砖、石建筑以外经营洗衣店应当获得监督委员会的许可,字面上未以出身国为标准差别对待申请者人,但施行过程中却产生了歧视华人的效果:尽管Yick Wo此前已经从业多年,申请仍遭拒绝,并因违反法令被判刑。由于其审查宽松,有学者主张,合理性审查在某种意义上毋宁只是一阶的目的性审查而已,只要存在合理理由,审查即告停止。
[30]上世纪30年代经济规制问题曾令最高法院的权威受到严重损害,该理论的提出在相当程度上使其得以摆脱这类问题的困扰。只有满足如下要求,系争分类才能通过严格审查: (1)系争分类旨在实现现实且急迫的利益。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此外,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规定,广东省东莞市、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以及海南省三沙市,比照适用本决定有关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立法法》第98条第(五)项规定: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从上述条款来看,宪法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关系并不能通过宪法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授权方式加以判断,只能通过地方性法规与宪法不相抵触原则来进行反向推论,也就是说,只要不与宪法相抵触,就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可惜,河南省洛阳种子案只走完了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前半程,后半程因为种种原因就自动终止了。
如果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立法监督原则,如果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符合宪法原则但不符合行政法规的要求,那么,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务院应当有权对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监督以保证其合规性(这里的规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除了上述合宪性审查之外,2016年4月,公民潘洪斌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合法性审查,请求撤销该条例中违反行政强制法设立的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立法法》第99条上述两条款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合法性审查提请程序和审查程序,对违宪、违法的地方性法规做出予以撤销的决定。来源:《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如果地方性法规在生效前对与宪法不相抵触的立法判断是制定主体之外的其他立法机关进行的,这里就必须要给出一个明确的不相抵触标准,否则,审查和判断地方性法规是否与宪法相抵触的机构无从下手。现行《立法法》第72条和第73条试图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事权予以明确。
很显然,在《种子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种子应当由市场定价的情形下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认定《种子法》认可或接受市场定价的司法判断显然就已经构成了实质性的法律解释了,明显超出了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的范围。值得注意的是,与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受到的立法监督不一样的是,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要受到双重立法监督,一是被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应当受到的事后立法监督;二是在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前应当受到的事前审查监督。所以,河南洛阳种子案引出了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审查问题,但无论是前半程已经出现的司法审查,还是后半程应当出现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合法性审查程序,都存在令人很惋惜的瑕疵点没有得到法学界关注的遗憾。我们经过审查研究以后,认为这样的制度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是不合适的,我们建议地方予以纠正。
《立法法》第97条第(七)项也明确表达了这一层含义,该条款规定: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虽然我国法学界对地方性法规的法理研究也比较深入,但唯独在地方性法规合宪性审查这个问题上,迄今为止,并没有有深度和有说服力的论著。
应当说,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监督制度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清晰的制度框架,这样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对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监督 对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监督首先在现行宪法第67条第(八)项中有明确的规定。到底符合何种法定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才会撤销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目前尚缺少这一方面的实际案例。
审理过程中,伊川公司同意给汝阳公司赔偿,但在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上与汝阳公司出现分歧。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地位抓紧抓实抓好,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因为第72条第一款两个子项的规定都没有涉及宪法的授权问题。《立法法》第72条对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设立了由上级立法机关来审查判断是否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审查制度,并且还规定了具体的审查期限,但在4个月内,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是如何科学和有效地做出受审查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宪法不相抵触结论的,至少从《立法法》第72条的文本规定来看是不清晰的。但这种制度设计也存在一些问题难以解决。在河南洛阳种子案中,洛阳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把这种事实上的合法性审查以司法文书的形式公开了,从维护司法权威和法治原则的角度出发,这种公开应当说与法治原则是相符合的。
加上依据宪法、组织法和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总数大致在360个左右。该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和它产生的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领导地方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审查和批准地方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维护革命秩序,保证法律和法令的执行,保障公民权利。
当然,这里的理论构建任务和实践通道还很复杂,法学界必须要下大功夫来用扎实的法理稳步推动。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作为,对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审查才能真正地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上述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获得了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半个立法权。因为根据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99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可能与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违宪或违法审查的要求。
(二)祁连山通报中的合宪性审查问题 祁连山是我国西部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国家早在1988年就批准设立了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至于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政府规章,由于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其立法性质本身就属于授权立法,故不宜作为地方性法规的上位法,否则就会给建立科学和有效的立法监督制度造成巨大的法理障碍,影响以人大为主导的立法体制发挥作用,也会阻挠立法监督实践的开展。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在4个月内予以批准。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划定海南岛为海南经济特区,同时授权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原则前提下,可以制定法规。
法学界引用地方性法规合宪性出处的法条首先指向的是现行宪法第100条的规定。(二)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第72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理,可以通过审查上述相关行政法规是否符合法律,相关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方法来最终形成保证宪法实施的立法监督体系。然而,另一种声音则来自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该省人大主任会议研究认为,《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36条关于种子经营价格的规定与《种子法》未抵触,应继续适用。
特区法规仅在海南经济特区内实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1975年宪法并没有赋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立法权,而是在第23条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国家法律法令实施的职责。
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令人费解的是,法学界以及立法实务界至今没有一篇探讨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审查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专题论文,这种现象背后确实存在需要加以解释的原因。按照现行《立法法》确立的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立法监督原则,在立法监督的实践中就很容易导致对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审查被对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审查等立法监督制度架空。上述两条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说:这种做法确实有利于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方便、迅速、快捷地来判定当事人的一些法律责任,还原当时的事发前后的过程。此外,可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行使审查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否符合行政法规的立法监督权,必然会遇到行政法规自身的解释问题。2018年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时只是在第100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总之,河南洛阳种子案祁连山通报和道路交通条例侵犯公民隐私监督案上述三个有广泛影响的事件都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开启了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审查之河。上述条款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